520夫妻論壇
標題:
法律問題一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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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tolru
時間:
2013-5-27 08:24
標題:
法律問題一問
上網查詢發現如果張貼色情小廣告媒介性交易,會觸犯的法條為 :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:「以廣告物、出版社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,散佈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所謂性交易應是指收取金錢而發生之性行為,那想請問假設要尋找性伴侶,不涉及金錢交易情況下,
這樣張貼的話,是否還有違法之虞呢?謝謝
作者:
mango_110
時間:
2013-6-3 22:22
你情我願有違法之虞嗎?
作者:
逍遙風情
時間:
2013-6-4 00:47
當然有觸法拉 只要未成年都觸犯法律條例
作者:
wangshin
時間:
2013-6-18 09:45
未成年就是觸法
作者:
qadk1289
時間:
2013-6-27 13:17
本帖最後由 qadk1289 於 2013-6-27 13:38 編輯
公開方式找性伴,觸及到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,雖然沒有金錢上的交易,但台灣的風俗民情不容許這種情況發生,所以還是低調,私下,私訊會比較好。
還有別與未成年發生性不然還是犯法
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第29條的「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」判徒刑,法官認為,
只要散佈訊息,使原本無性交易需求者,因此訊息而產生性交易慾望者
,即構成「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」,最重可判5年及併科100萬罰金
作者:
gay601008
時間:
2013-10-3 23:25
法律問題不可以開玩笑!
作者:
台中北極熊
時間:
2013-12-15 04:02
提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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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yuan33686
時間:
2014-12-18 20:34
這樣當然會觸法喔 要小心喔
作者:
小冰冰
時間:
2014-12-19 17:57
同上 有法律的問題
作者:
27321390
時間:
2015-8-11 06:21
一人出一樣交換玩樂也算交易?
作者:
chnzh
時間:
2015-10-7 20:29
最好不要哦
作者:
hawkharrier
時間:
2017-7-5 09:10
違反規定辦理?
作者:
760490124
時間:
2017-10-10 03:26
沒有金錢交易的廣告觸犯了違反風俗止是罪比較輕
作者:
阿伯的阿伯
時間:
2018-6-2 13:04
危険的行為,毋湯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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