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20夫妻論壇

標題: 法律問題一問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tolru    時間: 2013-5-27 08:24
標題: 法律問題一問
上網查詢發現如果張貼色情小廣告媒介性交易,會觸犯的法條為 :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:「以廣告物、出版社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,散佈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所謂性交易應是指收取金錢而發生之性行為,那想請問假設要尋找性伴侶,不涉及金錢交易情況下,
這樣張貼的話,是否還有違法之虞呢?謝謝
作者: mango_110    時間: 2013-6-3 22:22
你情我願有違法之虞嗎?
作者: 逍遙風情    時間: 2013-6-4 00:47
當然有觸法拉  只要未成年都觸犯法律條例
作者: wangshin    時間: 2013-6-18 09:45
未成年就是觸法
作者: qadk1289    時間: 2013-6-27 13:17
本帖最後由 qadk1289 於 2013-6-27 13:38 編輯

公開方式找性伴,觸及到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,雖然沒有金錢上的交易,但台灣的風俗民情不容許這種情況發生,所以還是低調,私下,私訊會比較好。

還有別與未成年發生性不然還是犯法


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第29條的「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」判徒刑,法官認為,只要散佈訊息,使原本無性交易需求者,因此訊息而產生性交易慾望者,即構成「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」,最重可判5年及併科100萬罰金


作者: gay601008    時間: 2013-10-3 23:25
法律問題不可以開玩笑!
作者: 台中北極熊    時間: 2013-12-15 04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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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yuan33686    時間: 2014-12-18 20:34
這樣當然會觸法喔  要小心喔
作者: 小冰冰    時間: 2014-12-19 17:57
同上 有法律的問題
作者: 27321390    時間: 2015-8-11 06:21
一人出一樣交換玩樂也算交易?
作者: chnzh    時間: 2015-10-7 20:29
最好不要哦
作者: hawkharrier    時間: 2017-7-5 09:10
違反規定辦理?
作者: 760490124    時間: 2017-10-10 03:26
沒有金錢交易的廣告觸犯了違反風俗止是罪比較輕
作者: 阿伯的阿伯    時間: 2018-6-2 13:04
危険的行為,毋湯喔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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